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後,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一併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予以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就一般所得稅額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但是當核定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其差額無須加徵滯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無應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基於租稅法定主義,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而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其差額部分不予比照加徵滯怠報金,始符現行法令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雖無加徵滯怠報金之規定,但該條例第15條仍有處漏稅罰之規範,故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03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