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金、慰勞金、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問:我爸爸今年1月間過世,他生前服務的公司給我們一筆錢,包括退職金20萬元、慰勞金10萬元、撫恤金30萬元及喪葬費45萬元,請問申報遺產稅時,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及撫恤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於營利事業另外給付喪葬費部分則應併入遺產總額計課,所以,張先生雖然領了其先父生前服務公司近百萬元,實際上只有喪葬費45萬元部分係屬死亡人之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