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共有課徵田賦之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用地價稅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如變更非農業使用,已無課徵田賦之適用,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應課徵地價稅。共有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共有人無法提示分管協議者,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