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按重新規定地價後新地價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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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土地經規定地價後,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依上開規定,地政機關已完成99年重新規定地價,其申報地價,則為99年至101年計徵地價稅之課稅地價。
該局表示,地價稅係採累進稅率,按個人在同一縣市內應稅土地總地價×適用稅率-累進差額計徵。本縣累進起點地價,因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平均申報地價較96年重新規定地價為低,由387,000元降為371,000元,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所適用第2級至第6級稅率應扣減之累進差額,亦隨之調降80元~8,720元。因此,99年起地價稅將因申報地價及累進起點地價變動而增減。一般而言,在適用稅率不變情形下,申報地價降低,原則上稅額將減少;而其他可能增加原因大致情況如下:
1.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使用情形不變者,及適用一般稅率之土地,課稅總地價在累進起點地價371,000元以下者,因採千分之二及千分之十固定稅率,其地價稅將隨新地價調高而增加。
2.適用一般稅率之土地,課稅總地價在累進起點地價371,000元以上者,因採累進稅率千分十五~五十五扣減累進差額計徵,除因地價調高及適用第2級距以上較高稅率而增加外,如總地價及適用第2級以上稅率不變者,亦將因扣減之累進差額降低而增加應納稅額。
有關重新規定後,地價稅增減情形,該局專線電話089-231600分機262、298,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