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接獲行政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如何辦理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因一時疏忽,忘記繳納稅款,直到行政執行處限期繳稅通知時,才匆忙來電洽詢,應如何繳納稅款?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執行處傳繳通知時,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1.於期限內持傳繳通知直接到該執行處開立稅單繳納。2.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可到所轄稽徵機關開立稅單繳納。3.如納稅義務人居住外地不便前往繳納,可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傳繳通知(影本亦可)以掛號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4.自99年1月1日起,只要繳稅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民眾可持現金及行政執行處寄送有條碼之催繳通知單,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手續費,是極為便利的納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