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始可申報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