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以上營業人共同銷售貨物,發票如何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合資經營性質上屬營業人間之聯合行為,具有共同業務目的,究以出名聯合行為人(即主辦營業人)或以全體出資經營之營業人為當事人,允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並就具體事實認定相關內容。而財政部8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71929475號函釋雖已規定營業人聯合承攬工程之「進項憑證處理」得由營業人選擇取得方式,惟對於銷項憑證如何開立並未規範;另財政部75年11月25日台財稅第7577150號函釋則僅規範營業人合資興建房屋,應於銷售時按出資比例分別開立銷項統一發票,尚乏得先由主辦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再由其他營業人就分得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之規定。為彌補上開函釋於實務適用上之不足,財政部於99年2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573920號令重新核釋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及開立,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辦理,惟經選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並同時廢止上開75年及87年前揭兩則函釋,方式有二:
  一、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得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而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經○○國稅局○年○月○日○字第○號函核備係合資經營○(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則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開文字。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解釋令所稱之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且其進項與銷項分攤之比例應一致,納稅義務人亦應注意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黃稽核06-2223111轉8068
  彙總編號:9903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