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配偶間贈與後發生繼承事實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時,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稅務局(05)2224371分機231-233、261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