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作農業使用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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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依據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並表示,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實際作農業使用而未閒置不用,可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9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前揭土地於89年1月28日當時非屬農業用地範圍,不得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