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寄存送達亦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繳款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繳款書付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稅捐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合法送達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呼籲,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請立即依指示洽領寄存文書,以免於限繳期限未繳納,除會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納稅人對欠稅情況如有疑義,請洽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089)231600轉分機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