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受災戶請把握災害報備期限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9年3月4日發生之地震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提醒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不論受損標的是否投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報備事宜。&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營利事業受災標的申報災害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檢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災害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若屬分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得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該局網站首頁(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若對於申報災害損失稅捐減免尚有疑義,可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