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震發生災害損失,要向稽徵機關申報稅捐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甲仙鄉3月4日發生規模6.4大地震,媒體報導鄰近山區有山崩及六龜鄉、內門鄉、杉林鄉有部分房屋傾倒情形,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因地震受災情形如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於災害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財產所在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報稅捐減免,其減免適用標準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9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三、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受災害致營業受影響者,可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之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