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將自99年4月1日起展開加強買賣業開立發票查核作業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為加強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舉凡申報銷售額偏低、長期留抵、申報進項金額鉅大、經常被檢舉漏開統一發票等之買賣業作為選案查核對象。
該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項查核作業將自99年4月1日起展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否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於99年3月31日前自動辦理補報補繳。凡是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有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的營業人,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但如經查獲有違章情形,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的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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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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