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至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9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將自99年4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如果沒有如期繳納,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了應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公共道路,除了行駛公路外,還包括靜態的停放於公路、公有停車格及巷弄等。目前除了各交通要道,架設有活動式數位攝影機拍攝車輛,並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對欠繳使用牌照稅或未依限期檢驗車輛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之車輛過濾予以舉發外,路邊收費停車格資料,經核對過濾後,如有未完稅車輛,也會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案件舉發送罰。

 該局特別呼籲車主,使用牌照稅繳納時間快要到了,當您收到稅單時,請務必儘速於期限內繳納,如繳款書遺失可至該局或監理機關查詢補單繳納,以免因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遭處罰鍰,而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