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需主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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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包括寺廟用地、學校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需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情形,除最多可追補5年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倍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