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移轉後繼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申請,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必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且於規定期限9月22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亦同,為免影響權益,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或契稅申報時,可先填寫「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