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促使營利事業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A公司未依規定辦理9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查得A公司95年度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3,000元,爰核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3,000元及未分配盈餘3,000元,因A公司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且未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除補稅300元外,另加徵怠報金4,500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