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所立收據應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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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9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8430號令釋「一、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依本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二、廢止本部86年6月14日台財稅第861901831號函。」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您:如發現有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止,書立上揭憑證尚未貼用印花稅票者,請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如果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