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住家用房屋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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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且未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仍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房屋供住家使用為要件,如果營業登記處所有部分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該部分已非屬住家使用之性質,應按實際堆置營業貨品之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改課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民眾如想多瞭解房屋稅相關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房屋稅服務專線03-8226121-轉232-2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