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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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可以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例如,上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地價1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稅後得款90萬元,嗣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105萬元,其105萬元減90萬元等於15萬元,是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則原先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可全部退還。如該重購土地屆滿5年再行移轉後又於2年內重購另一筆土地,只要符合上述規定者,即可再提出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申請次數之限制。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逕洽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2至176,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