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應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電視螢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餐廳提供娛樂設備供人唱歌,縱使未收取額外費用,僅用於招攬顧客促銷餐飲,但其費用實際已內含於餐飲費中,所以,仍應課徵娛樂稅。 假設,有A、B兩餐廳,A餐廳提供卡拉OK即屬課徵娛樂稅範圍,B餐廳未提供卡拉Ok即不屬課娛樂稅範圍,若B餐廳原本未提供卡拉Ok,用餐費為2,000元,不屬課娛樂稅範圍,而後B餐廳為招攬顧客,亦提供卡拉Ok,用餐費仍為2,000元,雖然用餐費不變,但仍應課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籲請餐廳附設卡拉OK的營業人注意,如尚未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者,應立即向稅務局或各鄉鎮公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繳漏稅額外,還要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您如有代徵娛樂稅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3-8226121轉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