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原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應重新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公司如果購買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未於取得所有權當年如期申請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可否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該年期適用,如逾期申請,從申請次年開始適用;依上述規定,公司如果購買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所有權已移轉依規定應重新申請,如未於取得所有權當年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無法追溯適用並退還溢繳稅款。 稅務局並進一步提出說明,土地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該土地須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始可核准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地價稅方面之疑義,請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土地稅科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