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稅單,為何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表示忘了繳稅是因沒有收到稅單,依法僅應被加徵滯納金,但卻收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公函而感困惑?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問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政府機關行政處分送達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就業處所及戶籍地址,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惟為簡政便民,地方稅務局會將繳款書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即會寄送戶籍地址;若以上方式均無法送達,再依同法第74條規定將稽徵文書或繳款書寄存於郵政機關三個月,完成寄存送達的程序。所以逾期未繳納稅款者,除會加徵滯納金外,滯納期滿即會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您的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有變更,請即時通知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另於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處會對欠稅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方稅每年4月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5月開徵的房屋稅及11月應繳納的地價稅,請納稅人特別留意上述期間前是否收到稅單及依限繳納,未收到繳款書者請至地方稅務局補單繳納,以免受罰且被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有地方稅疑義,歡迎撥打總機03-8226121轉各稅股長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竭誠?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