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免)繳、股利憑單、股利憑單應依法填發送達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10/03/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於99年2月1日前申報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應於99年2月10日前將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作業已於99年2月1日截止,惟申報單位後續應確實依限將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