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合作社必須特別注意銷售對象只能限於社員,否則將喪失享受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消費合作社的所得要不要課稅?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消費合作社的經營對象只限於社員時,就可享受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不過,常見有些消費合作社為增加盈餘,乃於各地廣設銷售據點,銷售對象除社員外,亦包含非社員,類此部分對社員營業,部分對非社員營業之消費合作社盈餘,因不符「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將被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一消費合作社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48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180餘萬元所得來自銷售社員,另300餘萬元則來自銷售非社員,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當年度全部所得應予課稅,該消費合作社因此需補繳稅款12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消費合作社要注意銷售對象,以免影響免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 06-2298035 06-2298035
  彙總編號:990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