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提供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除?帶申請人身分證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及印章外,尚須提供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正本,始得申請查調,查調費用為每項收費250元。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包括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名義之判決確定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合解或調解書,依公證法規定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等。 另民眾為申請家人財產或所得資料,雖免收費但要?帶申請人(代理人)及被申請人身分證件及印章。稅務局指出:為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稅捐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及各項課稅資料,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有絕對保密的義務。是以;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相關機關、及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提供資料外其餘應絕對保密。 民眾如有地方稅任何疑義,歡迎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轉各稅股長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