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他人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由實際占有人繳交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不過若土地被他人占用而並非自己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還要繳交地價稅?該局解釋,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該局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民眾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應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相關資料,但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占有人如有異議,在沒有明確證據證實該占有人長期占據土地之前,地價稅應仍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請民眾注意。民眾若對前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可向稅務局或玉里分局查詢,免費服務專線為:0800-0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