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自應依法申報,尚難以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義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張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營利、利息及其他等所得,經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張君不服,主張其未收到○○公司開立之扣免繳憑單,以致不知該筆所得需繳稅,並非蓄意漏報。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判決,張君是否領有該筆所得,其自身最為明瞭,如果已領有營利、利息及其他所得等,即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張君也可委託他人向原扣繳單位查詢或申請補發扣免繳憑單,亦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查調所得報稅或向國稅局申請所得查調資料,不能因未接獲扣免繳憑單,而免除申報的義務。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收入而短漏報主觀上雖無故意違反申報義務,但應注意報繳稅義務而漏報是有過失,在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每年5月報稅時別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收入以致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楊科長(06)2221045
彙總編號:9903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