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單位給付之健康檢查費,核屬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教、軍、警、公私事業給付或補助職工之健康檢查費、各級民意機構支付民意代表之健康檢查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工或各級民意代表基於職務上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不因該等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係由職工或民意代表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應,或採直接撥發受領人而有所不同。&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揭所得,應注意依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為正確之申報。&(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