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地方稅繳稅期限,以免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的徵收期間如下:使用牌照稅是4月1日到4月30日(另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房屋稅是5月1日到5月31日,地價稅是11月1日到11月30日,土地增值稅、契稅則是申報後由稅捐稽徵機關開立稅單時訂定30日的繳納期間。

 依稅法規定遲繳稅捐每超過2日要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15%,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會待滯納期過後,才開始清理欠繳稅捐,也就是繳納期滿30日後才把沒有繳稅的案件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一旦欠稅被移送到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才繳納的,還要按欠稅金額加收15%的滯納金及執行費,另稅單經合法送達,未於期限內繳納者,也會依遲繳日數加收滯納金,所以請納稅義務人一定要如期繳稅,才能保住荷包,免花冤枉錢。為了避免過期未繳稅的情形發生,地價稅、房屋稅和使用牌照稅都可以申請轉帳納稅,在繳納期限的最後1天從銀行帳戶扣款繳稅,扣款後還會郵寄繳納證明給納稅義務人,不但安全方便可靠,且只要辦理1次手續終身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