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交際應酬及年終尾牙餐會及獎品等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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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交際應酬及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提供員工抽獎之獎品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額。
該局說,99年1、2月適逢尾牙及農曆春節,營業人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為犒賞獎勵員工,舉辦各種餐會、茶會等活動,提供電腦、手機、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獎品供摸彩。營業人這些為交際應酬或舉辦尾牙餐會或提供模彩獎品而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倘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99年1、2月營業稅,已於3月15日申報完畢,營業人如不慎將交際或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等依法不得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誤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謝碧霞,電話:04-23051111轉7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