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享權利應盡義務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時有民眾向臺北市稅捐處陳情,不知道他的車輛欠繳牌照稅或被註銷牌照,只是行駛道路或將車輛停放在路邊的停車格,就要被處罰鍰。該處表示,駕駛人使用道路享受交通之便,應盡繳納牌照稅的義務。另外,為行車之安全,亦應定期驗車,納稅人不應欠稅不繳,還振振有詞推卸責任,擁有財產車輛,卻不知要繳稅,令人費解?

該處進一步表示,對於不依法繳納牌照稅及不定期驗車被註銷牌照的車主,稅法訂有處罰的規定,除了逾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要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對逾滯納期未繳納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處欠繳稅額1倍罰鍰。另外,如逾期驗車被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還要處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處一向重視民眾權益,除發布新聞稿加強宣導外,更主動協調臺北市監理處共同編印宣導摺頁,由監理處於受理相關車籍異動時,分送民眾參閱,還在臺北e大製作牌照稅的相關課程,宣導如期繳稅的規定。請民眾應配合自行檢視所有車輛有無欠稅及驗車,以免日後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若尚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服務,或利用該處網站(網址:http:// www. 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