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提出申請為前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土地仍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開徵期40日前提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才可享受千分之二之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開徵期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已核定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惟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 0800-086969 按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