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未供公共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辦理99年度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騎樓變更使用情形增加,應自清查日起從騎樓免稅變更為應徵房屋稅;但有不少民眾於收到變更「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時對騎樓課稅滋生疑義,紛紛來電詢問。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騎樓免稅的要件是必須為「供公共通行使用」,若有變更無法供公眾通行者,均應依規定課徵房屋稅。該局進ㄧ步表示,民眾以欄杆、鐵架,磚牆或鐵捲門等器材將騎樓封閉,或未封閉但堆置雜物或供營業使用,均屬非供公共使用,應課徵房屋稅,稅率則分別按使用情形適用如下:
一、騎樓供車庫、栽種花草、堆置雜物等,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
二、設立商號、檳榔攤、餐飲店、服飾店等或展示商品、或供顧客使用者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依房屋稅規定,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稽徵機關將會派員至現場勘查後,按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核定房屋稅,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