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不會影響原已課稅之房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因電視、報章媒體不斷有課徵「豪宅稅」、房屋現值應合理化等訊息出現,民眾擔心政府認為據以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構造標準價格太低,若重行評定,原已課稅之房屋所負擔之房屋稅是否也會因而調高?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依財政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釋,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及「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為準據,而房屋標準單價主要係反映房屋之建材與人工價格,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之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重行評定後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民眾已依原標準單價核計房屋現值之房屋,仍適用原核定,並不受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