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較低價格申報契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至申報時納稅人究應如何計算契價申報契稅較能節省稅負呢?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一般而言,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均較市價為低,因此,在一般房屋買賣情形下,當買賣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申報。但在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的時候,當其買賣價格有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情形時,可以選擇較低的評定標準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但若該項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則可以依較低的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來申報課徵契稅。換句話說,可以在「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之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稅,以節省契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