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而以起造人名義核領使用執照者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乙棟,並以承買人的名義,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且取得建物使用執照。惟民眾未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而遭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查獲,除補稅外又受罰。

 該局表示,購買預售屋並以承買人名義,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日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因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已屬契稅課徵範圍。承買人應於所承買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稅捐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提醒,以購屋者名義為起造人,購屋者應依限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民眾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