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坐落基地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者仍准按自宅用地稅率課稅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自用住宅登記個人計程車營業,因該營業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計程車不可能在該住宅用地營業,故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依據財政部函釋,該土地可不認定供營業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其他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該計程車登記土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計程車業者如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