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於職權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具有法之效力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而該釋示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律所定者,多係抽象之概念,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就此抽象概念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本機關或下級主管機關作為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之基礎。」「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釋示應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分別為司法院釋字第407、287及443號所解釋。

該局強調:行政法規之解釋機關除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外,財政部對其主管業務職權範圍內所適用之法律及規章,亦有解釋權;又財政部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性質上並非獨立之行政命令,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減少徵納雙方見解歧異及無謂之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