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應否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其轄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有科技公司詢問,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並決議分派股利給股東,惟有些股東因個人財務規劃的因素,擬放棄公司分派其股利的權利,那些股東是否仍須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是否仍須申報其股利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至於股東拋棄股利之分派權利是否仍須課徵綜合所得稅,須視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而定,如股東在決議分派基準日後始放棄權利,其將獲配之股利,公司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規定,就符合居住者身份之股東填發其股利憑單,該股東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即股利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如果公司股東在決議分派基準日前即放棄權利,則不發生課徵綜合所得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