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若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該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又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另依據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舉例來說,張三的大女兒及小女兒均於99年度結婚,就張三來說,就可在99年度對該姊妹分別贈與100萬元現金之不計入贈與額度,又張三於99年度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額度,若張三於同年度將該免稅額完全使用 ,對兩姊妹分別贈與110萬元,兩姊妹每人在當年度受贈自張三之210萬元現金,均免納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以維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