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以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有關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價格高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經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後,按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條規定,該土地於再次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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