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餐廳附設卡拉OK 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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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 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供消費者唱歌,係屬視聽中心之一種,雖未額外收取費用,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餐廳業者,如有附設卡拉OK要記得於開業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因未辦登記被查獲而受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查詢電話:(05)2224371轉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