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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