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勘查時限放寬為30日,同時刪除延期報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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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反映於銷售貨物與免稅商店時,係將該貨物運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儲放,嗣後由該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因貨物於銷售時並未直接出口,經稽徵機關核認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第4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滋生核課疑義。
  財政部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免稅商店,並將貨物送至該免稅商店所屬之保稅倉庫儲存,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該貨物進儲保稅倉庫繕具視同出口之D1報單,具備以出口為目的之保稅性質,衡酌是類貨物均由營業人登入報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以備監管海關查核,又該等貨物嗣後自保稅倉庫提領供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3款視同外銷之規定適用零稅率,是以,營業人經營是類交易符合同條第4款適用零稅率之立法意旨及上開財政部97年3月19日令闡釋銷售與保稅倉庫等供其出口之貨物,其銷售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之精神,為免營業人滋生適用法令疑義,財政部爰發布新令補充核釋是類交易之營業稅亦得適用零稅率,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