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之地價稅節稅須知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十~五十五累進稅率計徵,其應納稅額減少4倍以上。而戶籍登記是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在原核定適用特別稅率之自用宅用地用途未變更情形下,當您在辦理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之戶籍,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計徵。
該局同時表示,因故須將符合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者,在遷出戶籍後,已不符自用宅用地規定,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即向該局申報恢復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未申報者,依同法第54條規定,除追繳一般用地稅率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率計徵地價稅之稅款差額外,並處3倍罰鍰。請民眾於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保留戶籍及依法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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