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是否須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契約書上如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實質上已兼具有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印花稅票;如受益人為委託人,或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該信託契約書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屬於形式移轉,非屬典賣讓受不動產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