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土地擔保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無庸減除預估之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張貼日:2010/03/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依財政部83/01/26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時,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