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年度婚姻關係仍存在,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受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納稅義務人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配偶薪資所得312,000元合併申報,而由配偶另外單獨申報,嗣經該局查獲,除發單補徵稅額外,並依法處罰。
國稅局指出,陳君與其配偶係於98年元月離婚,而陳君在98年5月間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因綜合所得稅申報在次年5月間,陳君誤以為夫妻已離婚,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因所得(97)年度全年婚姻關係均存在,其與配偶之所得未合併申報,致有短繳應納稅額。
國稅局強調,夫妻離婚年度雖可選擇合併或單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應注意離婚時點與所得年度之落差,以免誤觸法規而遭罰鍰處分。【#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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