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三民區林先生詢問:個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產生損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09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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